專任工程人員是公司的護身符,還是不定時炸彈?
在營造業界,大家對於「專任工程人員」(俗稱技師或主任建築師)並不陌生。但很多時候,這個職位被誤解為只是為了公司登記需要而「租」來的一張牌,或是一個只負責在文件上蓋章的「橡皮圖章」。
然而,這種觀念極其危險!一旦發生工安意外或履約爭議,專任工程人員的法律責任往往比你想像的還要重,甚至可能讓公司賠上鉅款或面臨刑事責任。
專任工程人員是公司的護身符,還是不定時炸彈?
在營造業界,大家對於「專任工程人員」(俗稱技師或主任建築師)並不陌生。但很多時候,這個職位被誤解為只是為了公司登記需要而「租」來的一張牌,或是一個只負責在文件上蓋章的「橡皮圖章」。
然而,這種觀念極其危險!一旦發生工安意外或履約爭議,專任工程人員的法律責任往往比你想像的還要重,甚至可能讓公司賠上鉅款或面臨刑事責任。
一、 誰是「專任工程人員」?
根據《營造業法》規定,營造業必須設置「專任工程人員」(簡稱專任人員)。他們不僅僅是受聘的技師或建築師,法律更將其定義為營造業的「主任技師」或「主任建築師」。關鍵字是「專任」。這意味著他們必須是全職、繼續性的從業人員,原則上不得再兼任其他公司的職務或業務。如果你聘請的技師只是偶爾來「兼差」,或者他同時在其他地方有正職,這都已經違反了法規,可能導致公司和技師雙雙受罰。
二、 別以為只要蓋章就好!三大核心職責
很多糾紛的源頭,都在於誤以為專任人員只要坐在辦公室審圖蓋章即可。事實上,法規要求他們必須「親自」執行以下業務:
1. 施工前的「排雷」:查核圖說
專任人員必須在開工前檢視工程圖樣和施工說明書。如果發現設計有問題、或是工地現場狀況與圖說不符,必須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並建議處理。
實務有法院判例指出,如果專任人員沒有在施工前發現設計圖的顯著錯誤,導致後來工程出包,專任人員與營造廠可能要對業主負擔賠償責任,不能只推說是設計單位的錯。
2. 施工中的「把關」:督導與安全
專任人員必須督導現場「按圖施工」,並解決施工技術問題。更重要的是職業安全衛生職責,對於危險性高的作業(如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、擋土支撐拆除、進入局限空間等),專任人員有責任採取防災措施。
*依據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」第11條規定,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,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物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如有機溶劑、鉛作業、四烷基鉛、缺氧作業、特定化學、粉塵作業、高壓室內作業等主管人員皆須接受18小時專業訓練。
3. 完工時的「驗證」:查驗與簽名
在工程的各個查驗點(估驗計價)及竣工驗收時,專任人員必須親自到場並在文件上簽名。
三、 當「掛牌」變成「坐牢」:3大法律責任
如果專任人員未落實上述職責,或者公司只是「借牌」運作,後果將涉及行政、民事與刑事三方面的責任:
1. 行政責任:停業與廢證
最直接的處罰是針對違反《營造業法》或《技師法》。
• 常見違規: 未親自到場查驗、未解決技術問題、同時兼職其他工作。
• 後果: 可能面臨警告,或被處以 2個月以上、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 的處分。
2. 民事責任:賠不完的錢
專任人員是受公司「委任」的專業人士,具有獨立性。
• 對業主負責: 如果因為專任人員疏忽(例如沒發現設計錯誤、沒去現場監造導致偷工減料),造成業主損害,公司要賠償,專任人員也可能因為違反《民法》第184條侵權行為,被要求連帶賠償。
• 案例: 某工程因未做鄰房保護導致鄰損,法院認定專任人員未盡防範義務,判決需賠償受災戶。
3. 刑事責任:最沉重的代價
這是所有工程人最不願面對的。
• 偽造文書罪(刑法215條): 這是最常見的雷區。如果在施工日報表、監造報表上,明明沒去現場卻簽名,或記載不實的施工進度,即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。
• 業務過失致死傷(刑法276條): 如果發生工安意外,法院會追究專任人員是否未盡到「預防危險發生」的義務。若被認定有過失,將面臨刑責。
• 違法借牌: 若將技師證照借給他人使用,除了行政罰,還可能涉及刑事詐欺或違反相關特許法規。
四、 結語:回歸專業,才是最好的避險
從資料可以看出,法院與主管機關對於專任工程人員的要求越來越嚴格。
給營造廠老闆的建議: 不要再將專任人員視為「簽名工具」。請確保他們有足夠的時間與授權去現場督導。當他們提出設計疑義或工安警告時,請務必重視,因為那可能是在幫公司省下鉅額賠償金。
給專任工程人員的建議: 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就是「落實職責」。
1. 親自到場:
尤其在查驗與驗收等關鍵時刻。
2. 據實記載:
日報表與查驗紀錄切勿造假。
3. 積極反映:
發現圖說有誤或現場有危險,務必以書面或留存紀錄的方式向公司報告。
結語: 專任工程人員就像是工地的「主治醫師」。如果醫生從不巡房,只在護理站補簽病歷,病人(工程)出了問題,醫生絕對脫不了關係。唯有親自診斷、對症下藥,才能確保工程健康完工,大家平安下莊。
本文僅供參考,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法律顧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