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包商的生存紅線:民事、刑事、行政三大責任
做工程的都知道,工地現場充滿變數。從趕工期的壓力、缺工缺料的窘境,到業主的各種要求,我們往往專注於「把工作做完」。
但您知道嗎?在趕工的背後,如果忽略了法律風險,一旦發生事故或爭議,賠上的可能不只是利潤,甚至是公司的存續與個人的自由。
整理了承包商在執行業務時,觸發的民事、刑事與行政三大法律責任。
做工程的都知道,工地現場充滿變數。從趕工期的壓力、缺工缺料的窘境,到業主的各種要求,我們往往專注於「把工作做完」。
但您知道嗎?在趕工的背後,如果忽略了法律風險,一旦發生事故或爭議,賠上的可能不只是利潤,甚至是公司的存續與個人的自由。
整理了承包商在執行業務時,觸發的民事、刑事與行政三大法律責任。
民事責任通常與「錢」有關。除了大家熟知的違約罰款外,最容易被忽視的是因員工過失而產生的「連帶賠償」。
這是最基本的。如果工程延誤、施工品質有瑕疵,業主可以依據合約要求損害賠償或逾期違約金。
注意: 即便你有分包商,依據採購契約範本,承包商對分包廠商的履約部分仍須負「完全責任」。
很多老闆認為「禍是員工闖的,跟我沒關係」,這在法律上是大錯特錯。
法律依據: 依《民法》第188條,受僱人(員工)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,僱用人(公司)要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實務案例:
高空掉落物: 工人在高處作業不慎掉落鋼筋砸壞路邊車輛,公司要賠。
工安意外: 現場防護不足導致工人受傷或鄰房受損,公司與負責人需連帶賠償。
交通維持: 因施工圍籬設置不當或未派交管,導致騎士摔車,公司同樣有賠償責任。
如果說民事責任傷荷包,刑事責任則是傷及人身自由。當發生重大工安意外或涉及舞弊時,法律會直接追究「人」的責任(包括負責人、工地主任、甚至現場領班)。
當發生死亡災害(如墜落、中毒、崩塌),檢察官會追究誰是「實際指揮監督者」。
誰有事? 除了現場操作的員工,公司的負責人、工地主任若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,可能觸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,以及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相關刑責,。
案例: 某公司承攬地下清理工程,因未依規定通風換氣及提供防護具,導致工人中毒窒息死亡。法院判決公司負責人及副理均涉及業務過失致死。
工程中充滿了文件,如施工日報表、運土證明(棄土聯單)等。
地雷區: 如果「棄土聯單」填寫不實,或者日報表造假,這不僅是行政疏失,更構成刑法第215條、216條的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行使偽造文書罪。
為了取得標案而「借牌」或「搓圓仔」(圍標),觸犯《政府採購法》第87條。
型態: 借用他人名義投標、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(例如假意陪標),最高可處有期徒刑。
行政責任雖然不一定坐牢,但可能會讓公司「關門大吉」。
依據《政府採購法》第101條至103條,若廠商涉及借牌、偽造文件、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、工安事故致人於死等情形,將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(俗稱黑名單),。
後果: 1年或3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投標,也不能作為分包商。對於專做公家案的營造廠來說,這等同於斷絕生路。
借牌後果: 營造業負責人將公司牌照借給他人使用,除了罰鍰(100萬-500萬),還會被廢止許可,且負責人或股東在5年內不得新設營造業。
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: 若未落實職責(如未親自到場查驗、兼職),可能面臨警告或停止執業,。
法律責任看似嚇人,但其實都是建立在「誠信」與「安全」的基礎上。承包商應落實以下幾點:
保險要買足:
民事賠償金額往往巨大,完善的工程保險(如營造綜合保險、雇主意外責任險)是最後一道防線。
安全不能省:
工安預算絕對不是可以刪減的成本。發生一次死亡職災的賠償與停工損失,遠高於那些安全設備的費用。
文件要屬實:
所有的日報表、檢驗紀錄、運送聯單,必須據實填寫。不要為了省事或應付查驗而造假,那是刑事犯罪。
管理要到位:
老闆不能只顧接案,必須確保工地主任與專任工程人員(技師)真的有在現場執行職務,而非只是「掛名」。
結語:工程是一項偉大但也高風險的行業。法律責任就像是工地的「擋土支撐」,看似束縛,實則是防止崩塌、保護從業人員安全下莊的關鍵設施。希望各位工程先進在打拚時,都能謹守法規底線,安穩完工!
本文資料僅供參考,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法律顧問。